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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 2022-09-1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9月15日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照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五)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管理,具体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二、支持领域(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能源发展、价格监管等五大领域及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任务,三、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一)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或二维分配法进行分配,(三)用于支持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可再生能源发展、价格监管等领域和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的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或根据“区域竞争+项目”、“因素+项目”,2.服务业因素根据服务业年度目标、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示范试点情况和各市县服务业发展水平等综合确定,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具体项目,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文件下达分市县绩效目标,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省发展改革委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市县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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