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22〕95号文件有效性:有效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高水平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市的意见》(甬党发〔2021〕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房建设“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20〕8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房安居示范村创建申报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函〔2021〕89号)等文件精神,在村(社区)、乡镇(街道)申报的基础上,经各地相关部门审查和我局核定,现将2022年度农房“安居示范村”名单予以公布,附件:2022年度农房“安居示范村”名单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