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县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县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经信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是县级医药储备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二)县经信局负责参与制定县级医药储备计划,负责县级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承储单位条件和责任第六条承储单位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第八条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县级医药储备计划,第十二条承储单位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县商务局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单,由县商务局通知承储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第二十四条县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储备计划及时拨付,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商务局负责对承储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各承储单位落实医药储备任务情况开展不定期的联合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