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50万元,2.在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策优惠期内,给予当年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4%的资金扶持奖励,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另行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50万元,2.在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策优惠期内,给予当年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2%的资金扶持奖励,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20万元,2.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能级外资项目奖励(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不含房地产企业)的在绥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1.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年安置30人以上就业的数字经济、创意设计产业、冰雪经济、实物类网络直播等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在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策优惠期内,给予当年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5%的资金扶持奖励,2.对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