蚶江镇石农村、蚶江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石狮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5.97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文件(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2〕712号(三)批准时间:2022年8月4日二、批准土地用途地块编号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土地用途2021-09-01东南冷链仓储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工矿仓储用地2021-09-02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扩建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地块编号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2021-09-01蚶江镇石农村水浇地2.673公顷、旱地0.022公顷、园地0.07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3公顷2021-09-02蚶江镇蚶江村水浇地0.461公顷蚶江镇石农村水浇地2.5018公顷、园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7公顷、草地0.0032公顷四、征地实施单位蚶江镇人民政府,五、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七、其它注意事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2〕712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石狮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