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工作,第二条就业见习,第三条就业见习对象,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对象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列入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的青年,就业见习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就业见习人员终止就业见习协议:(一)就业见习人员因患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二)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妥善处理就业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加强就业见习指导服务,开展就业见习检查抽查,组织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就业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就业见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