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