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补助标准1.202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确认,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补充、确认补助信息,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区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请相关企业于9月20日之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到区科技局,将高质量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区政府一号楼13楼1326室咨询电话:区科技局高新科:8419506区税务局税政二股:8271026科技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31-66777094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参考模板)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东昌府区科学技术局东昌府区税务局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