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省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现将《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技能水平评价活动,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质量督导等事务性工作,第七条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部门按照备案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综合管理,(四)将评价机构备案结果、参评人员认定结果逐级核对并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第九条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四)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技工院校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六)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编码方案进行赋码,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考务管理人员、内部督导员、考评人员、参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2.评价认定工作组织管理松懈,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备案后方可在我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