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集成电路领域补助企业还需填报《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不填写的按统一补助比例执行,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地址:单县湖西大厦205室联系方式:吴穹18615299725、张淑云18553030211附件: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参考模板)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单县科技局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