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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2-09-13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第七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提供经纪服务,第八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第九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第十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为服务对象参与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提供经纪服务:(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对经纪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现服务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队伍建设,第二十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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