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第四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第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第十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时,非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第十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第十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第二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由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第二十四条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