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战略投资类基金、科技孵化类基金和产业培育类基金,(一)战略投资类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专项子基金投资策略,通过直接投资或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方式,(三)产业培育类基金主要采取母基金投资策略,负责研究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子基金设立规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直投,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组织子基金设立方案实施,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推动“十大战略”实施,第十六条产业培育类基金原则上采取参股(出资)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设立子基金,(三)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报市基金委审议通过后实施,考核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