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鼓励地方政府积极组织推进“绿岛”项目建设,第八条把“绿岛”项目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绿岛”项目给予补助,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第九条项目实施主体应积极实施“绿岛”项目建设,明确“绿岛”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排放标准、服务范围、入岛市场主体名单、环境效益、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名称,第四章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多元投资”原则组织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岛”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绿岛”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绿岛”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主体责任,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绿岛”项目实施主体严格入岛审核把关,对环保、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以及无合法手续的市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不得接入“绿岛”项目,可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对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二)按照《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跟踪评估“绿岛”项目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