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9月5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本厅法规处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本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厅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第十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本厅法规处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四)其他需要公职律师参与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第十二条各处室、单位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的,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工作,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并向省司法厅申请注销:(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