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22〕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一、2022年认定工作(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做好2022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根据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附件2),确定2022年各地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数量:评价为第一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评价为第二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评价为第三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附件4)报送我委,由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统一来函报送,附件: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2.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3.符合激励条件的省、区、市名单4.认定评审情况报送要求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