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级债务管理,第四条各办事处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严禁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第三章存量债务管理第九条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各办事处应组织村集体每年底前开展债权债务清查工作,对村级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第十三条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第五章债务偿还第十八条办事处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九条村级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第二十条村级各项收益原则上优先用于债务偿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或形成新增不良债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村级组织不按国家、省、市、特区有关村级债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