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86378249)广州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第五条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实行市、区、镇(街)分级管理,区政府是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第七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第八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所属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九条村级组织对所属农田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四)鼓励镇政府(街道办)设立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员,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八条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可以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购买服务,第二十一条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参加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项目验收的单位应至少包括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管护服务单位等,第二十七条管护服务单位应在管护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将管护资料移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第二十八条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