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辅导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3.上市贡献奖励(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合同之日起,享受补助期限为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合同之年度至企业上市年度,(2)在福建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完成辅导备案、或通过买壳上市且方案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函的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我区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类企业),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上市当年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额的90%给予补助(享受一个年度),当年及次年地方经济贡献额的90%少于500万元的我区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五)上市公司引进奖励对我区区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六)人才政策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四、完善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二)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已按长政综〔2017〕524号、长政综〔2020〕103号、长政综〔2020〕268号文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内发生的股改、备案、买壳、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形且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兑现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