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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2-01-29
现开展对2021年度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在技术合同登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后补助,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二)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三)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合同登记站,四、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提交材料:1.2021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4.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的发票和银行到账凭证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二)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应提交材料:1.2021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4.技术输出单位与技术吸纳单位之间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的发票和银行凭证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合同登记站,需提交从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2021年度登记合同清单,五、有关要求(一)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在省级财政补助中只能申报一次,取消当年后补助资格并禁止两年内申报我省技术转移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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