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泰宁县品牌建设,第二条“大金湖”商标是福建省泰宁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宁县国投公司)申请注册的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的系列商标,由泰宁县国投公司负责实施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的授权、宣传、推广和管理,第二章“大金湖”商标使用条件第三条“大金湖”商标授权使用的对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的企业,经营主体向泰宁县国投公司申请使用“大金湖”商标,由泰宁县国投公司与申请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第四章“大金湖”商标被授权使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被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大金湖”商标,第五章“大金湖”商标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泰宁县国投公司对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泰宁县国投公司具体实施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与被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的主体签订合同,(二)对使用“大金湖”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进行监制管理,第十四条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大金湖”商标产品包装物设计的指导、规范,第十五条泰宁县财政局应监督泰宁县国投公司加强“大金湖”商标品牌营销和宣传力度,第十七条泰宁县国投公司对“大金湖”商标使用有关反映或举报,取消其使用资格:(一)违反《泰宁县区域公共品牌“大金湖”(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大金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条款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申请退出授权使用“大金湖”商标主体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泰宁县国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