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和股份林场积极申报,一、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林业专业合作社1.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登记设立且规范运行满1年以上,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合作社成员遵守社会公德,所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森林培育、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经营活动,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它经营200亩以上,(二)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1.具备林业经营能力,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林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有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及配套设施,林场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已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及规范社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农)场、家庭合作林场和股份林场不再列入评选和补助,二、申报材料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分别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详细材料由市林业局另外发文通知)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时间请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和股份林场于9月2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漳州市龙海区林业局提出申请,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和股份林场的生产经营情况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