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公〔2022〕第93号为保障遂宁市船山区经济发展用地需要,现将遂宁市2022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2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拟征(用)土地明细表单位:公顷被征地单位名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镇(街道)村(社区)组(社)小计耕地园地林地沟渠其他农用地船山区灵泉街道办僧家沟社区10.02590.02590.00000.00490.02100.00000.00000.000041.32190.86430.60270.15870.00000.05070.05220.457660.05000.05000.04600.00000.00000.00000.00400.000070.14080.14080.00000.13500.00580.00000.00000.0000集体土地小计1.53861.0810.64870.29860.02680.05070.05620.4576国有土地小计合计1.53861.0810.64870.29860.02680.05070.05620.4576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0〕第46号)等文件标准执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相关证明材料,会同现场工作人员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若在公告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若多数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附件:《遂宁市2022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附件:遂宁2022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2000)征地位置示意图6.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