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可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以享受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要符合以下年销售额条件:(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公告》明确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汇算清缴补税的20万元可与2022年1月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