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平鲁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六条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朔州市平鲁区支行制定、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第二十条区发改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六)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