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目录要求,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明确,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依法采集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采集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