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精神,制定《余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4日余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文件要求,挂钩对象申报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二、挂钩条件(一)镇(街道)行政机构和村(社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1.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动态管理,(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1.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的组织实施,局农质监管科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实施挂钩办法的执行情况,挂钩对象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局农质监管科定期更新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等相关信息,局属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挂钩审核,市级及以上相关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按照省级或市级相应实施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