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承担主体选择有意愿、积极性高、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涉农公司等作为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的实施主体,有意愿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择优确认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承担主体,二、主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要有相关生产基础,2.申报主体要收购周边秸秆收储点的秸秆作为原料,三、补助参考标准项目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项目主体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承担主体,1.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厂房补贴额度不超过30%(单个企业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收储点库棚补贴不超过50%,秸秆综合利用专用设备均按投资不超过50%补助,单个企业在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万元),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其设备购置和厂房、收储点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3.秸秆利用还田补贴40元/亩,秸秆综合利用量补贴不超过150元/吨,附件:泸州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请表.doc叙永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