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禹城市房地产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等贷款业务时,第七条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营商环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前需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第十条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第十二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第十三条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房屋(项目无证房)抵顶工程款、抵债,第十四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五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民间违规借贷方式融资,第十六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