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发展进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3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符合国家支持的科技创新产业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有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