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珠海市科技创新局2022年8月25日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促进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建设和规范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第五条申请认定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六条申请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需经过基础条件及运营绩效两方面评价,第七条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八条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遵循自愿性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认定申请通知,择优认定并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牌子,第十条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初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每3年一次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重新认定,第十一条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第十二条鼓励经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引进的项目、团队、人才等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