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北海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项目申请,项目查新报告(由国家或广西科技查新机构出具,(二)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估评审,(三)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评估评审情况,研究批准自筹经费立项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第八条项目实施期满,市科技局终止项目,按非正常终止项目处理,在申报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第十二条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未足额落实项目自筹经费、未按承诺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被终止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