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活动,以及其他科学实验中涉及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的风险管理,同时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对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使用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全过程实施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第二章实验动物生产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第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动物的生产、繁殖与供应工作,第八条按照相关要求对实验动物的繁殖生产活动切实落实质量监测措施,实验动物的生产繁殖活动应进行详细记录和风险管理,第三章实验动物运输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第十条实验动物的国内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活体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国际运输应遵循相关规定,第四章实验动物使用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第十四条使用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实验活动应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教学场所须对其开展的动物实验活动建立相应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在相应防护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第五章实验动物废弃物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第十九条淘汰动物应安乐死后冷冻暂存,第二十二条疫情发生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其生物安全影响后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