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4.强化合作用工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总工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5.落实公平就业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6.保障劳动报酬权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9.强化劳动安全保护责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优化保障服务12.优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4.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5.优化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工作职责17.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导向,指导企业及用工合作单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用工管理工作体系、制度,紧紧依靠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提升竞争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8.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省总工会和各地方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9.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以及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