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21〕2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发〔2004〕35号)和2012年绍市府办抄第20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56元,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起始日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