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推广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8日(主动公开)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推广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厦门自贸片区重点平台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1号)和《关于印发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厦自贸委〔2021〕51号)的要求,促进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以下简称“一单制”)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本措施适用于参与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的试点运营企业,符合试点运营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委”)提出申请,每家试点运营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为每年100万元,分别给予试点运营企业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达量奖励,对试点运营企业在境外设点,给予试点运营企业一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新增设点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试点运营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为每年50万元,给予试点运营企业实际完成“一单制”业务每标箱320元境外操作成本补贴,每家试点运营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为每年100万元,已享受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点支持的“一单制”业务不再享受境外操作成本补贴,五、扶持对象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奖励与补贴所涉及的扶持经费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自贸委承担,扶持对象在五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