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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宁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宁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宁县人民政府 | 2022-08-25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级库存地方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经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情况和承储企业补贴拨付申请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损失损耗等补贴,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级地方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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