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厅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第四条厅办公室为厅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厅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基础内容应包括:(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条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权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