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第六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第八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履职,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第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第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在责任认定机制框架内开展尽职免责工作,第十八条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一)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第二十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结论为依据,第二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分析本机构当年开展尽职免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