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2006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清工信〔2022〕17号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广清园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1月27日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项目资金,第五条支持方式及标准2022-2024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三)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党组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项目计划,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自评等工作,第十二条获得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附件:《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