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国资办)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国资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五)组织或实施对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第八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第三章预算收入第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第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收取,(五)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每年按规定程序申报,第二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除用于区委区政府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和规定用途以外,区财政局(国资办)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安排支出,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国资办)应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第二十五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第三十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对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