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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2-01-27
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是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和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第三十条省金融监管局负责不断完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县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第三十五条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金融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及监督管理情况,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其监管工作中知悉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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