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融资担保集团:现将《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由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注入荆门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集团”)用于开展农业信贷担保的资金,第二章担保资金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市融资担保集团业务开展情况,第八条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第十二条担保贷款办理流程:(一)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主体担保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推荐函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二)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融资担保集团出具推荐函,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在次年3月底前根据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上年度担保费补助申请,第五章担保代偿与风险补偿第十六条农业信贷担保项目担保代偿率应控制在6%以内,贷款本息由市融资担保集团、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承贷银行按照4:4:2比例分担,经市融资担保集团报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代偿机构批准,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注资的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代偿,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代偿机构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代偿机构一律不予代偿:(一)市融资担保集团未按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提供的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损失,报贷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一)被担保人破产或死亡,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应建立农业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