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延人社发〔2010〕128号),自2022年8月31日起停止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2022年8月30日(含)前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二、《关于调整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相关内容的通知》(延人社发〔2013〕131号)涉及《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延人社发〔2010〕128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步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进行解释,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