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对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承担聊城市补助资金区级部分基础上,在承担聊城市区级补助资金150万元基础上,在承担聊城市区级补助资金10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引入的上述各类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级分公司或区域功能总部,在承担聊城市区级补助资金25万元基础上,在承担聊城市区级补助资金25万元基础上,支持社会资本和大型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法人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类法人机构,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承担聊城市区级补助资金最高25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按照聊城市政策要求承担最高25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五、促进股权投资机构扩面增量(一)支持市域外资本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区财政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含交易所)受理公司上市申报材料的,区财政再补助250万元;公司上市成功并首发融资3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区财政再补助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