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各镇街负责具体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或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选举产生,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或选举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用金钱或者其它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推选或选举工作人员,(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推选或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按照如下标准:主任:1100元/月,第十五条区、镇街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教育纳入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教育当中,镇街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镇街、村党组织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具体考核工作细则由镇街制定,第十七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及停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和成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