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咨询专家队伍专业化建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相关制度,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或者措施,开展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相关监督工作,专项检查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财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的检查,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咨询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管理工作记录,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评价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工作、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四十一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