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包括农作物秸秆、废旧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病死畜禽以及其他农业废弃物,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利用工作体系,第四条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第六条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第九条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点,第十三条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养殖场、养殖小区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