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德阳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建设、管理、运营工作,第三条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审核认定及评估考核由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报主体为园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科学规划论证,入驻园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低于10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二)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基本情况、营收、税收等相关材料,第七条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第四章管理考核第九条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管理部门,制定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产业园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十条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应设立管理协调机构,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第十三条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组织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