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机构(包括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机构)需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五)定期统计各合作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安排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六)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备案管理,第六条合作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开展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收取担保费;(三)每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报有关市融担基金项下担保业务数据及工作开展情况;(四)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第七条合作贷款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银行机构对纳入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第三章合作机构准入第八条合作担保机构申请与市融担基金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市金融工作局年检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第九条合作贷款机构申请与市融担基金合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二)与市融担基金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第十一条市融担基金项下的贷款额度:单个借款主体在市融担基金项下融资担保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合作贷款机构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尽快完成资信调查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在合作年度内市融担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合作担保机构完成风险项目代偿后﹐按相关协议约定分别向市融担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即市金融工作局)、省再担保机构(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提出代偿补偿申请,第二十二条合作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市融担基金代偿补偿申请时,存放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云浮市内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二)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三)已与融资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发生一定额度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